国标代码:14645    四川招生代码:5783    五年制:51967   
招生咨询热线:400-888-3105   028-35060521    
   招生代码:5783
公告通知
当前位置:首页 > 公告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航空旅游职业学院章程
点击量:5437      发布时间:2019-11-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四川天府新区航空旅游职业学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名称:四川天府新区航空旅游职业学院
第三条  学院性质:学院为自愿举办,从事教育活动,属于公益性事业的高等学历教育学校。类型:普通高等学校(专科)。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为中国民航事业培养优秀人才。
第五条  举办者:四川东星航空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举办者对学院的权利:
(一)推举首届学院理事会组成人员;
(二)了解学院的发展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院财务会计报告;
(四)向学院提出教育、科研、文化、国际交流、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合理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举办者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二)承担学院设立阶段的相关费用,保障学院办学的基本经费,并提供相关资源,将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院名下;
(三)每年按时审定学院的办学预算决算,按预算需求履行后续注资义务;
(四)依据学院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院的办学和管理活动,但不干预学院的正常教学活动。
法定代表人姓名:辜英智。
第六条  校址:四川省天府新区剑南大道南延线航空大道中段168号。
第七条  学院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教育厅和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八条  办学层次:专科层次的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科学研究。
第九条  办学形式:普通高等学校(专科)。
第十条  招生对象:以普通高中(含中职)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
第十一条 办学规模:学院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与办学实际,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为6000人左右。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的决策机构为理事会。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产生办法、人员组成、任期:理事会由举办单位或者其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5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副职行使职权。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讨论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召开理事会议,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院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院长负责学院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教师、行政后勤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学院理事会的其他授权事宜。
(七)提请聘任或解聘学院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第十八条  学院设监事,监事会由3-5人组成,其中至少1-2人是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其他的监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或更换。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由出资单位或学院从业人员中产生和更换。监事的任期每届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院理事、学院主要领导职务及财务负责人。
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监事会议实行一人1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投票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监事(或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院的财务;
(二)对理事、学院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理事和学院校长的行为损害学院的利益时,要求理事和学院校长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学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学院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数额:8,000,000.00元。
           来源:
(一)举办者捐赠;
(二)依法收取的学费;
(三)政府资助;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性质:非国有资产。
第二十二条 经费使用:学院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并按国家规定提取发展基金。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三条 实行预、决算经费管理制度。依法进行预算管理和财务核算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学院正常运行。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组织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执行法定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将举办者投入学院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资产积累等分别登记建账。
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制度。学院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对学院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由外部审计事务所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审计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的检查和审计,并在规定范围内公布审计结果。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院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五章 教学和学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教学:学院在办学初期,拟开设:旅游管理、机场运行、民航运输、民航安全技术管理、空中乘务、飞机机电设备维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无人机应用技术、电子商务、软件技术、高速铁路客运服务、会展策划与管理等12个专业,学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增加相关的应用型专业。
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均严格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我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学籍管理主要工作学生学籍注册、休学、退学、保留学籍、升(留)级、转学、转专业等。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并根据学生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二十七条 毕业(结业)形式:根据《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准予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管理及思想政治教育:
学院学生管理工作坚持“育人为本”,管理与育人相结合,坚持学生以学为主,组织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实践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事关学院发展战略、事关学生重大利益的决策或决定,学院应当向学生会或学生代表通报,听取他们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道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或者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变更、终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名称、层次、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及因分立、合并等事项变更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学院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学院举办单位书面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理事会决定终止本学院,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学院发生重大亏损,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二)因学院学生生源不足,导致学院无法继续办学达
到一个学年度。
(三)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从而导致学院不能继续办
学。
(四)因国家法律、法规需要对本章程条款作出修改,从而导致学院无法继续办学。
(五)学院因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学院形式,需要解散而不复存在时。
(六)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并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清偿,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9年8月22日第一届第6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自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修改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