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职能及业务范围
一、职能
1. 负责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规划工作。
2. 负责学校党纪宣传教育与廉政文化建设工作。
3. 负责学校党内纪律检查与监督工作。
4. 负责学校行政监察工作。
5. 负责学校违纪违规查办工作。
6. 负责学校信访工作。
7. 负责学校纪委办公室日常工作。
8. 完成上级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业务范围
(一)纪检工作
1.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指导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纪检工作。
2.负责学校纪委的日常工作以及纪委决议、决定在全校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
3.配合党委和有关部门,加强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的教育,提高广大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和拒腐防变的自觉性。
4.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制订并完善有关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5.按照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
6.维护党的章程及其它党内法规,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行使党章规定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7.受理群众对党员干部在党纪和党风方面的举报、控告,调查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案件并提出决定给予或取消有关处分或问责处理的意见。
8.加强纪检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和执纪水平。
9.完成校党委、纪委和上级纪检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监察工作
1.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决定、规章制度的情况,对人、财、物、招生考试、职称评审等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实施监督检查。
2.受理对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控告,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应由监察机构受理的申诉。
3.调查处理部门和干部以及其他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并提出决定给予或取消有关处分或问责处理的意见;参与学校发生的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4.配合有关部门对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履行职责、廉政勤政的教育。
5.参与学校对监察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
6.组织开展各部门中层以上干部每月的绩效考核。
7.完成校党委、纪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