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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新区航空旅游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 的通知
点击量:120      发布时间:2025-09-18

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部):

现将《天府新区航空旅游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附件1天府新区航空旅游职业学院信息公开指南.docx


附件2天府新区航空旅游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目录.docx


附件3天府新区航空旅游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天府新区航空旅游职业学院

2025年9月18日



天府新区航空旅游职业学院

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相关信息,持续推进依法治校,健全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机制,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或者获取的,涉及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建立校长牵头领导、分级归口负责、行政办公室统筹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协同落实,师生员工广泛参与,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督办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各二级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扰乱学校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权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学校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各单位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开展保密审查,涉密信息一律不予公开。对公开属性界定不清、无法确定是否公开的信息,须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其他校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筹负责全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监督、检查与组织协调。

第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行政办公室,承担学校信息公开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统筹办理学校信息公开相关事务;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全校公开信息;

(三)统一受理、分类处置并答复各类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统筹开展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

(六)组织开展校内信息公开工作评议;

(七)协调、督促学校内设组织机构落实信息公开工作;

(八)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本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办公时间、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

第八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公开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负总责;各单位须指定专职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实施。各二级单位履行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依法依规公开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

(二)管理、维护并及时更新本单位公开信息;

(三)编制本单位信息公开条目,撰写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材料;

(四)配合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受理、答复师生及社会公众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负责受理并答复涉及本单位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配合学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部门开展检查、评议工作;

(七)完成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其他工作。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九条 学校信息按照属性划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类。各单位在拟制文件、材料时,须同步明确信息公开属性。

第十条 学校重点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校级领导班子等基本概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可对外公开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各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则,学籍管理、学生管理规定,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相关情况等;

(五)学科(专业)设置、重点学科(专业)建设情况,实验实训场地、仪器设备、图书资源配置情况,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各级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等;

(九)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情况,受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情况,政府采购相关信息;

(十)校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


大事件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外籍教师、留学生管理制度,中外合作办学及国际交流合作情况等;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严格按照第十条要求落实主动公开内容,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工作部署,逐步拓展主动公开范围。第十二条 除已主动公开信息外,本校师生、社会公众、法人及其他组织,因学习、科研、工作等合理需求,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未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标注“绝密”“机密”“秘密”的涉密文件、资料及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尚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内部信息;

(三)学校各类协议中约定予以保密的信息;

(四)属于学校及师生知识产权,公开后易造成知识产权受损、或致使学校承担违约责任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制度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所列信息,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学校认定不予公开将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依法予以公开。


第四章 主动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四条 学校结合实际,通过以下渠道开展信息主动公开,所有对外公开信息须按审批权限及流程完成前置审查:

(一)学校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视频号、抖音等新媒体平台,数字化校园系统等;

(二)学校公告、质量年报、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正式文件及通知等;

(三)学生手册、员工手册、规章制度汇编等文本资料;

(四)信息公告栏、宣传橱窗、电子显示屏、校园广播等宣传载体;

(五)新闻发布会、专题记者会;

(六)党员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委会、教职工大会、团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专题研讨会、座谈会等各类会议;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渠道。第十五条 学校推进信息资源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升级互联网信息公开平台,完善校园主网站及各二级单位

网站发布渠道,全面提升信息公开数字化水平。

第十六条 学校在门户网站首页设置信息公开、通知公告专栏,作为全校信息公开核心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信息。专栏内容由行政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二级单位负责对应板块内容的日常维护、更新,相关技术部门提供网络技术与安全保障。

第十七条 学校定期汇编全校规章制度合订本,放置于办公区域、档案室、图书馆等场所,供校内人员查阅;学生管理制度、教职工管理制度汇编,在新生、新入职教职工报到时统一发放。

第十八条 属主动公开范畴的信息,各单位须自信息制作、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须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学校重大决策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九条 学校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及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信息的,须填写《天府新区航空旅游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或对应责任单位提交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详细内容描述;

(三)信息获取的形式要求;

(四)信息使用目的及用途。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须同步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受理单位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第一时间登记备案,并根据下列情形作出答复或提供信息:

(一)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渠道与方式;

(二)信息属主动公开范围但暂未发布的,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对应信息;

(三)信息可依法公开的,直接提供信息或告知获取方式、时限;

(四)依据本办法规定不予公开的,明确告知并说明理由;

(五)经检索无对应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

(六)信息不属于本校公开范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可确定责任单位的,一并告知对方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七)申请信息包含不予公开内容,但可拆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公开部分,并对屏蔽内容说明理由;

(八)申请内容表述模糊、要素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九)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同一信息,且信息未发生变化、学校已作出答复的,不再重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申请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个人隐私的,正式公开前须书面征询第三方及当事人意见;第三方、当事人明确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若认定不予公开将损害重大公共利益,须将拟公开内容、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及当事人后,再依规处置。

第二十二条 能够当场答复、当场提供信息的,现场办结;无法当场办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或信息提供。

第二十三条 因客观原因和正当理由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办理时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第二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法定事由导致无法按时办理的,办理时限中止计算;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时,时限中止、恢复均须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为依法获取信息的申请人提供便利,根据需求安排专门场地、时间,供申请人现场查阅、摘抄、复制信息。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及物价相关规定,收取检索、复制、打印、邮寄等实际产生的成本费用,所收费用统一纳入学校财务规范管理,不得违规增设收费项目。上级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全校师生及社会各界监督评议。各单位须畅通意见反馈渠道,及时收集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对存在问题逐项整改,并以适当形式反馈整改结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和干部岗位履职考核范畴。各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未及时更新公开信息的;

(三)擅自公开涉密信息的;

(四)通过中介以有偿方式提供学校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并公布上一学年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概述;

(二)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处置情况;

(四)信息公开工作评议情况;

(五)涉及信息公开的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情况;

(六)主要工作经验、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各单位须在每年9月30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材料报送至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务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提供经费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向档案室移交的公开信息材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新闻发布相关工作,若另行制定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制定专项规定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调整,学校将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内容,并同步更新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