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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新区航空旅游职业学院2019年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点击量:17094      发布时间:2019-09-01

天府新区航空旅游职业学院

2019年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国家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评定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计划财务处、各院(系)和相关部门共同配合搞好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国家奖学金的评定、管理与使用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落实到人头。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学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管理和发放。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五条  评选对象及奖励方法

1.评选对象: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2.奖励标准:8000元/人/年。

第六条 评审机构

  1. 国家奖学金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刘存绪   副组长:唐健禾

    成员:雷莉霞 王志鸿 伍莹 陈刚 冯雨

    国家奖学金学院评审委员会

    王元珑  唐健禾  雷莉霞  王志鸿  伍莹  陈刚 冯雨

    职责:全面实施学院的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和发放工作,决策学院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2. 国家奖学金院(系)评审工作组

    组长:王志鸿

        成员:冯雨 任春生 朱学鼎 李伟 代羽 王星岷

        职责:负责院(系)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向学院评审领导小组提出院(系)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

  3. 国家奖学金班级学生民主评议小组

    组长:辅导员

    成员:团支部书记、各班学生民主推选出的学生干部3人、各班级的学生代表2人(学生代表为非学生干部)、各寝室代表2人。

        职责:受理审查学生个人申请,按评审方式进行,班级民主评议,向院(系)评审小组提交班级评审结果。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学习条件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申请人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如下: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 (含10%,下同),且没有不及格科目。无违纪违规记录。

(2)如果申请人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进入前 10%,但均在前 30%以内,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特别优秀”解释详见附件1),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否则不具备申请资格。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以教务处提供的加盖有教务处印章且有经办人和教务处处长签名的排名为准,综合考评详见(附件2)。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学生申请程序

学院下达国家奖学金评审通知后,由各院(系)向学生公布书面通知并做好宣讲和推荐工作。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本人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单和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院(系)评审程序

院(系)在学生完成申请后,全面开展初评工作。

1.学生思想品德、政治素质、遵守校规校纪的情况应广泛征求班级同学、辅导员、任课教师的意见并结合实际表现进行评定;

2.根据学生本人提供的综合素质证明材料,结合其专业特点,通过院(系)资助工作认定小组的集体研究、讨论确定。

3.根据学院下达的名额计划,推荐本院(系)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建议名单应在各院(系)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报送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院级评审程序

学生处严格按照国家奖学金评定条件对各院(系)推荐名单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学院当年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并在全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上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确定最终上报学生名单,按规定时间上报省教育厅审批。公示阶段如有学生向院(系)评审工作组提出申诉,评审工作组应及时研究并进行复核。如学生对评审工作组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院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国家奖学金发放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由学院计财处发放,汇入获奖学生本人提供的银行卡中,学生本人签字确认,不得代领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评定规则,杜绝弄虚作假。对于不遵守有关规定,在评选中出现失察、失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要严肃认真,规范程序,广泛听取意见,发现问题及时正。国家奖学金评选后,凡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资格且不得参加下一个学年度的评选,并收回荣誉证书。                                                                                     

第八章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若有最新政策,本办法服从最新政策。

附件:1. “特别优秀”解释

2.综合测评分数统计表及年级评议分数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