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府新区航空旅游职业学院
2019年国家助学金评定与发放办法》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各处室: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相关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国家助学金评定与发放办法。
现将《天府新区航空旅游职业学院2019年国家助学金评定与发放办法》印发,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府新区航空旅游职业学院2019年国家助学金评定与发放办法
天府新区航空旅游职业学院
2019年9月1日
附件
天府新区航空旅游职业学院
2019年国家助学金评定与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相关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学院院长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处、民航运输系、旅游管理系等部门负责人评定小组成员。评定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院的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五条 各系成立资助工作小组。系负责人任组长、本系学生辅导员为小组成员,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系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按照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分配的名额进行评定(助学金等级按照3:4:3据实际情况评定)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为1-3等,一等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500元,二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三等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100元。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积极筹措资金缴纳学杂费,生活俭朴。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名额分配。学院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我院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提出分配名额方案,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下达各系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九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助学金评定条件的学生向各系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班级推荐。各班必须成立以班主任牵头的9人班级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成员由班委(团支书)委员4人,寝室长及普通同学4人组成,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和监督工作,并负责向本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推荐本班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
第十一条 各系评选。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系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5天,根据公示后的结果填写《国家助学金获资助学生名单表》,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查各系上报结果,并报学院主管领导。
第十三条 学院审定。主管院领导将资助中心的审查结果提交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
第十四条 公示。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全院公示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为5天。
第十五条 学院上报。学院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最终名单,并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院财务部门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以适当的形式按月发放给学生。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八条 各系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评审条件和原则,坚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九条 经批准已经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审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反校规校纪者,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助学金。
第二十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真正把它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获资助的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助学金。
第六章 评审机构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刘存绪 副组长:唐健禾
成员:雷莉霞 王志鸿 伍莹 陈刚 冯雨
国家奖学金学院评审委员会
唐健禾 雷莉霞 王志鸿 冷静 伍莹 陈刚 冯雨
职责:全面实施学院的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和发放工作,决策学院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院(系)评审工作组
组长:王志鸿
成员:冯雨 任春生 朱学鼎 李伟 代羽 王星岷
职责:负责院(系)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向学院评审领导小组提出院(系)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班级学生民主评议小组
组长:辅导员
成员:团支部书记、各班学生民主推选出的学生干部3人、各班级的学生代表2人(学生代表为非学生干部)、各寝室代表2人。
职责:受理审查学生个人申请,按评审方式进行,班级民主评议,向院(系)评审小组提交班级评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